山東職業學院章程(修訂)
(2020年1月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
序 言
山東職業學院源于1951年建校的濟南鐵路管理局中級技術學校,歷經濟南鐵路學校、濟南鐵路運輸機械學校、濟南鐵道學院、濟南鐵路局技術學校、濟南鐵路機械學校等辦學時期。2000年3月,濟南鐵路機械學校、濟南鐵路局廣播電視大學、濟南鐵路成人中專合并為新的濟南鐵路機械學校,2000年10月改建為濟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2004年11月學院由隸屬鐵道部劃歸山東省人民政府管理,2010年11月更名為山東職業學院。2014年7月,學院以優秀等次通過“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骨干高職院校建設項目驗收,成為全國百所國家骨干高職院校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現代職教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是山東職業學院,簡稱山職。英文名稱是Shandong Polytechnic,英文縮寫是SDP。
學院法定住所為濟南市經十東路23000號。學院現有解放路62號、經十東路23000號、黃臺南路68—1號三個校區。
第三條 學院官方網址:cgcyxy.www.wanbaokm.com。
第四條 學院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主管。
第五條 學院為公益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按照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二)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辦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辦學規模,自主調整專業結構,自主確定專業招生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六)在完成國家規定教學任務、使用統一教材基礎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專業教材、組織教學活動;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項目,支配科研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七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山東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八條 學院主要實施全日制高等(專科)職業教育,積極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舉辦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教育和留學生教育。學院依法頒發學業證書,積極推動畢業證書與職業教育資格證書對接。
第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按照國家核定的標準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院堅持“路地融通”專業特色,專業設置涵蓋交通運輸、制造、電子信息、土建、財經、生化與藥品、輕紡食品等專業大類。學院根據國家、社會和學科專業需求,統籌制定學科專業發展規劃,依法進行學科專業設置和結構調整。
第十一條 學院的校訓為“知能共進、德道同優”,校風為“團結、勤奮、求實、創新”,教風為“敬業、身正”,學風為“篤學、創新”。
第十二條 學院確定每年10月的第3個周六為校慶日。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十四條 學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辦學規律,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院以人才培養工作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對接軌道交通產業鏈、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適合行業和市場需求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六條 學院堅持教學中心地位,根據社會需求確定人才培養目標,“以實踐能力培養為核心的職業能力培養、以創新創造發明為導向的創新精神培養和以中華美德教育為引領的人文素質教育”為線索,創新“三線貫穿”人才培養模式,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七條 學院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健全以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教學監控與質量評價體系,定期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八條 學院重視學生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工作指導,開拓畢業生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做好“8215”企業回訪(對80%的畢業生2年內回訪,對10%的優秀畢業生5年內回訪),努力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
第十九條 學院創新學術研究體制機制,保證教科研經費投入,多渠道開展創新教育,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教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學院創新社會服務體制機制,積極利用行業背景和辦學資源優勢,開展各類教育培訓與技能鑒定、技術服務、對口支援等工作,提高學院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院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的有機融合,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院積極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現代工業文明,建設融合鐵路產業文化的校園文化,積極與鐵路行業、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實踐活動,推動先進文化的傳承和創新。
第三章 學 生
第二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并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使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國家、省及學院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及勤工助學崗位;
(三)平等獲得就業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服務;
(四)參加思想政治教育、創新創業、文化體育、社會實踐及學生社團等活動;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心發展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標準和技能標準,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可進行陳述、申辯,按程序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校內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信篤學,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章守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愛護并合理使用學院公共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設施,節約學院資源;
(四)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等各項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學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立志肩負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重任。
第二十七條 學院重視學生職業素質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職業素質和適應能力,培養德技雙馨、身心雙健的技能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
第二十八條 學院把學生的全面發展作為重要的目標,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加強對特殊群體學生的關愛,培育學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心態。
第二十九條 學院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對表現優秀的學生和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及權益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不斷完善“獎、助、貸、補、免”學生資助體系,獎勵優秀學生,為困難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學生資助的監督管理,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由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院依法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育教學、科研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院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
(四)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按其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并請求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履職盡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學術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教書育人,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堅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
(六)關心愛護學生,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七)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不得損害學院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教師是學院發展的第一資源。學院重視師資隊伍建設發展,落實各類進修培訓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第三十六條 學院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學院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按照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紀律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院重視“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積極落實教師企業頂崗實踐制度,不斷提高教師雙師素質。
第三十九條 兼職教授、外籍教師等在學院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人員,依法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條 兼職教師是學院師資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重視兼職教師隊伍建設,明確兼職教師的條件、權利義務和責任,創設條件提高兼職教師崗位吸引力,建設一定數量、相對穩定的兼職骨干教師隊伍,積極進行兼職教師教學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兼職教師教學水平。
第四十一條 退休人員是學院辦學的重要資源。學院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退休教職工生活,積極發揮退休教職工在學院教育教學、改革發展以及關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職業學院委員會全面領導學院的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擔負意識形態工作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條 院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健全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構建制度完善、權責明晰、系統全面、精準有力的監督體系,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的決議、決定、規章制度行使監督職能,對學院內部各單位和學院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對學院收支情況、工程決算、學院內部各單位經濟責任人和校辦企業年度報表進行審計。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院通過黨委會、院長辦公會、黨政聯席會等形式對相關事項作出決策。
第四十七條 黨委會在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主要對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參加,其他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成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副院長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學院領導參加,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其他列席人員由院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院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院長辦公會實行院長負責制。對會議的議題要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最后由院長作出決定。
第四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黨政工作溝通的會議。
黨政聯席會參加人員為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紀委書記等。研究黨務、思想政治等工作時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研究行政、學術等工作時由院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條 黨委會、院長辦公會、黨政聯席會的議事范圍按照上級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組織結構
第五十一條 學院的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系(部)、直屬單位及附屬單位組成。
第五十二條 學院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為師生提供便利服務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設置或調整職能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
第五十三條 學院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經上級部門核準設置教學院、系(部)。
第五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五條 系(部)黨總支、院系(部)行政的職責由學院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的決策機構,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由學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在學院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學院規定相對獨立地開展對外業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院推進依法治校、實行民主管理,暢通師生意見、建議表達溝通渠道,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院決策、執行和監督 。
第六十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載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職稱評審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五)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聽取學院本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審查、立案情況報告,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席團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學院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在二級院、系(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二級教代會制度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學院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六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院規定。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六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研究學院的學科建設發展戰略、教學科研發展規劃、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等重大決策與措施;
(二)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置或調整,參與教科研機構、重大教科研計劃的可行性論證與評估事宜;
(三)審議優秀人才選拔標準和考核辦法;
(四)審議職稱評定晉升評價標準和辦法;
(五)宏觀指導人才培養和系部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六)承接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并進行調查;
(七)承接學院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學術評估或評價;
(八)承接教科研課題評估和科研成果獎的評審;
(九)組織或參與學院學術活動;
(十)組織開展校際間的學術交流;
(十一)審議、評估或仲裁學院委托的其他相關學術事項;
(十二)為學院發展與管理建言獻策。
第六十四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在學院統一領導下,對學院教學和人才培養工作等重大事項進行調研、咨詢、決策、指導、監督、審議和評估的組織機構。
第六十五條 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職業教育發展要求,對學院構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工作體系,以及確立現代教育思想和辦學理念等關系到學院教育教學工作全局與基本方向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和評議;
(二)論證、審議學院教學文件的修訂,監督、指導、檢查教學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對學院教學以及教學管理工作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和仲裁;
(三)研討、參與和評議學院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踐教學工作和教學評估等重大教學事項,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對學院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學模式改革、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革進行系統的調研和規劃指導,對職能部門和系(部)確立的教改思路與實施方案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指導;
(五)推薦和審定專業帶頭人,對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成員積極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院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六十七條 山東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院依法設置工會、婦委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依照各自章程參與學院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行業和企業
第六十九條 學院堅持開放性辦學,積極構建“四方四層多邊”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四方是指政府主導、學校主體、行業指導、企業參與;四層是指山東省軌道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山東職業學院校企合作辦學理事會、系校企合作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多邊是指多家單位、多個方面、多個維度參與。
第七十條 山東省軌道交通職業教育集團是山東職業學院牽頭組建的具有聯合性、互利性、非贏利性的行業集團化辦學聯合體。職教集團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決策、監督、執行、協商、調解等工作機制,完善內部工作程序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業教育資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十一條 山東職業學院校企合作辦學理事會是學院聯合企業依法組成的非法人民間組織,是學院凝聚企業資源、開展校企合作的橋梁與紐帶。學院與理事單位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深入合作,推進形成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合作辦學格局。理事會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依據其章程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 系校企合作委員會是系級層面的校企合作機構。執行辦學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對系級層面的校企合作發展規劃和實施等相關事宜進行研究,在系范圍內促成校企合作意向;溝通校企人才供需情況及用人計劃;開展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和發展的論證;協調企業技術人員與學校專業教師互兼互聘等。
第七十三條 專業建設委員會是學院按專業設置的指導咨詢機構。根據職業崗位對人才的要求,確定本專業培養目標及其崗位(群)所需的能力、知識和素質,研究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體系改革,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實驗實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能力建設等事宜。針對本專業人才培養中的問題,探討解決的方法和措施,評價教學效果和畢業生的質量,指導、推薦畢業生就業。
第七十四條 學院堅持緊密依托軌道交通行業發展、積極面向區域發展,加強與行業和地方的溝通與合作,為學院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七十五條 學院借力國家高鐵戰略和職業教育國際化發展,積極引進優質國際教育資源,推進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開拓境外合作培訓項目,提高學院的對外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
第七十六條 學院成立山東職業學院校友會,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平臺,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系,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七十七條 學院辦學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經費、資產、后勤和平安校園
第七十八條 學院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院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各類獎助基金及其他辦學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九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加強辦學資源監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制度、財務年度審計與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明確開支范圍,規范審批程序,完善民主監督,確保財務公開、透明和高效,保證資金運行效率和安全。
第八十一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院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院占有、使用的資產。
第八十二條 學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條 學院建立健全招標管理相關制度,明確招標范圍,健全招標組織、招標程序、招標監督等機制,規范各種招標行為,提高學院資金使用效益。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合同訂立、審核、履行等程序,防范經濟風險,維護學院合法權益。學院各單位(部門)對外開展的業務,標的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都應當履行程序,簽訂書面合同。常規合同可由院長授權,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重要合同由院長簽署,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固定資產采購、建設、維修等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驗收、結算、資料歸檔、監督檢查等程序,明確管理職責,防范經濟風險,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十六條 學院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校園環境,堅持為學院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七條 學院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法制教育,打造平安校園,確保師生平安。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八條 學院建立山東職業學院VI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規范使用學院名稱、校徽、校訓、校旗等學院標識。
第八十九條 學院標識的標準色為山職紅(SDP Red)和山職藍(SDP Blue),紅色以專色Pantone 188c為標準,藍色以專色Pantone 653c為標準。
第九十條 學院名稱圖標:
圖標由校徽、中文名稱及英譯名稱組成,源自中國鐵路標志色彩與學院建筑的主色調,學院名稱字體為毛體。
第九十一條 學院校徽圖標

學院校徽設計緊緊圍繞學院的辦學歷史、辦學理念和辦學特色,以“傳承歷史,繼往開來”為設計定位進行創作。校徽圖標將“山”、“職”作為中心設計元素進行藝術化設計,小篆體“職”字鐫刻在山體上,兩者渾然一體。下方四條直線是中國鐵路路軌的形象,強化學院與鐵路發展的關聯性,凸顯學院辦學歷史和發展特色。
第九十二條 學院校訓圖標
學院校訓由學院名譽導師、學術委員會顧問、著名學者歐陽中石先生題寫。
第九十三條 學院校旗圖標

(本樣圖為紅色)
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采用學院標準色,中央分別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稱、校名英譯全稱和校徽。
第九十四條 學院標識的管理按照《山東職業學院VI視覺識別系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并經學院黨委會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生效。
第九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須由院長建議,或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聯合提議,修改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院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